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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

 

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

 

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

 

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小时,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

 

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 

 

无工作业绩的;

   *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

 

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

 

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

 

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

 

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

 

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