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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中介机构组织力量薄弱

      虽然,我国中介机构从改革开放以后,数量扩张较快,但是规模小,实力弱,竞
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的支持。这一切都有
待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管理和发展思路,为其发展创造
更大、更规范的空间。

      而在美国,中介组织就在规范市场秩序、信用评价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
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有些行业协会就建立起了信誉度很高的承
包商企业名录,并对这些承包商进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和考核,政府选择承包商时,有时
就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协会的承包商名录。

      3.3 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通用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

体系,没有为个人、企业建立 信用档案 。有些地方,虽然引用国外方法,对信用缺失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由于进行的评级评价不具有普遍适应性,加之公示的内容难以理
解和应用,使得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难以给社会提供有案可
查的信息和数据。

      而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 100 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
主体。如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和邓白氏等美国信用中介巨头,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每天都能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客户也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还具有很强的
信用产品的创新能力。

      3.4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旧的体制依然存在或产生负面影响。而新的
社会规范还没有及时形成,社会的信用意识、信用道德观念淡薄。在这个社会大背景下,
个人、企业信用危机严重,特别是在建筑市场不是特别规范的情况下,企业诚实守信,可
能因为太实在而没有利润可图,也可能因为不适合大的环境而被淘汰出局。如此是非颠倒
的信用环境只能造就如偷工减料、拖欠工程款等等失信现象。

      而美国建筑市场的主体,比如承包商等非常重视自己的信誉,把信誉看作公司资
产最重要的一部分。

      4 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

      目前,我国尚处于信用体制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因此,为
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 尽快完善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
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性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