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中介机构组织力量薄弱
虽然,我国中介机构从改革开放以后,数量扩张较快,但是规模小,实力弱,竞
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的支持。这一切都有
待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管理和发展思路,为其发展创造
更大、更规范的空间。
而在美国,中介组织就在规范市场秩序、信用评价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
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有些行业协会就建立起了信誉度很高的承
包商企业名录,并对这些承包商进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和考核,政府选择承包商时,有时
就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协会的承包商名录。
3.3 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通用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
“
”
体系,没有为个人、企业建立 信用档案 。有些地方,虽然引用国外方法,对信用缺失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由于进行的评级评价不具有普遍适应性,加之公示的内容难以理
解和应用,使得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难以给社会提供有案可
查的信息和数据。
而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 100 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
主体。如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和邓白氏等美国信用中介巨头,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每天都能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客户也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还具有很强的
信用产品的创新能力。
3.4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旧的体制依然存在或产生负面影响。而新的
社会规范还没有及时形成,社会的信用意识、信用道德观念淡薄。在这个社会大背景下,
个人、企业信用危机严重,特别是在建筑市场不是特别规范的情况下,企业诚实守信,可
能因为太实在而没有利润可图,也可能因为不适合大的环境而被淘汰出局。如此是非颠倒
的信用环境只能造就如偷工减料、拖欠工程款等等失信现象。
而美国建筑市场的主体,比如承包商等非常重视自己的信誉,把信誉看作公司资
产最重要的一部分。
4 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
目前,我国尚处于信用体制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因此,为
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 尽快完善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
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性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