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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驾驶员在接调度中心通知后,与调度中心确认出车地

点、车程时间等相关信息,同时报调度中心预计到达时间。工作

日 10 分钟内出车。调度中心严格如实记录发电机送达时间确保规

定时间内的电力供应。对送达发电机做好发电机发电时间和停止

发电时间、发电时长的记录。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出车时间、路线等及时送达安

全行驶。出车途中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按照预定时间及时

送达并返回。如遇机动事件,及时报调度中心核准。发电机工作

时不得在阳光暴露直射,远离明火、易燃品及危险气体。发电机

不得在室内及雨中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定期对发电机状态等影响安全运行的项

目进行检查。发电机送出前应在出发地对发电机进行点火试运行

确保工作状态良好方可进行送达。发电机的检查、使用、维修、

保养等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发电机空闲时间,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发电机集中

存放规定,发电机按指定地点摆放。并进行每月不少于 15 分钟的

试车运行,发电机随时保证工作状态。发电机每发电累计 100 小

时或没三个月应进行机油的检测与更换(远城区机房发电机由

定责任人操作)。

  

第十三条 发电机如需外借必须经过相关领导核准方可准许。

  

第十四条 原则上禁止非指定责任人使用公司发电机,如遇特

殊情况需建维资产部核准。

    

第四章

发电机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 发电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保养时,车队及相关人员

需向建维资产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审批手续,提交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在机房发电机如遇此类维修保养事宜,相关责任人

须按此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相关事宜,回公

司后补办发电机维修保养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建维资产部按照领导批复的发电机维修保养意见对

发电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车队人员负责对维修发电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发

电机维修保养项目按照要求完成,并在核对结算清单所列项目无

误后办理接收。

  

第十九条 维修费用按照公司财务相关规定由公司统一结算。

    

第五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电机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

定点加油,并确保燃油质量和运行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电机实行每次加满油送出的流程,由车队

人员固定加满油并送达地点等。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外加油,相关人员须按照程序

报调度中心汇报请示获批后方可加油,事后持加油发票按公司相

关财务制度走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