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条
电动机异常运行与事故责任划分
电动机若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操作工应立即通知电仪分厂值班电工进行检查,
值班电工应及时作出判断是否需要停机处理,如需要停机应立即通知当班调度,有调度
协调平衡生产后再停机处理。
(1)
、下列原因造成电动机损坏,责任由电仪分厂负责
1、直流电动机、绕线型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因炭刷磨损过限,整流子打火造成刷架、
刷握损坏而烧损电动机。
2、如果因电仪运行、维修人员处理不及时(以接到电话为准)或诊断失误而导致电机
烧坏或停电事故,有电仪分厂承担全部责任。
3
、因保险过大、热偶整定值过大、接触器烧粘造成电动机损坏有电仪分厂负责。
(二)、下列原因造成电动机损坏,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1、如电动机运行时超温或声音出现异常而操作工没有发现或发现不及时,导致电动
机烧坏或造成停电事故的。
2、电动机因操作原因造成堵转而烧损、渐水渐油而烧损、超负荷运行而烧损、停机时间
“
”“
”“
”
长、启动电动机前未盘车直接启动电动机时烧损、电盘车 惯性起车 频繁起车 而烧损、
电动机轴断、底脚损坏而导致电动机损坏、电机运行时温度上升或声音异常,而未被及时
发现,造成电机烧坏。
(三)、如出现轴承坏、电机通风不畅、电机机体温度高、电机风叶坏、电机上灰尘多、
振动大、电机过载、异味等发现不及时考核当班操作工。班期间出现上述问题与包片巡检
电工相连保。
(四)、电机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非人为原因造成电机烧坏,致停车事故,使用
单位和电仪分厂不承担责任。
(五)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改换电动机型号,确需改换的,应及时通知电仪分厂,有
机电部负责协调具体事宜。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有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电动机的运行与维护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动机运行时,各种运行参数必须控制在电机铭牌上的绝缘等级允许范围之
内,严禁超负荷使用。
(二)现场运行的电动机,必须制订定期吹扫制度。采用不含有水和油的压缩空气吹
扫,没有压缩空气的场合,可设专用工具进行吹扫。
(三)电机在使用过程中起动间隔时间,应遵照下述规定:200KW 以下的电动机不
应小于 0.5
小时; 200~500KW 的电动机不应小于 1 小时;500KW 以上的电动机不应小
于 2
小时。
(四)现场运行电动机需进入热备用状态时,电动机使用单位应负责联系电仪分厂
值班电工到场,共同制定、处理热备用电动机的防护措施,确保热备用电动机安全再运行;
热备用电动机在进入运行之前,应提前通知电仪分厂值班电工进行预运行试验,如因使
用单位在停、运时没有通知电仪分厂值班电工到场,造成电动机不备用或启动损坏,后果
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条 电动机的维修规定
1、50KW 及以上电机检修,使用单位负责拆联轴器及电机的脚螺栓,电气负责拆线
并检修。
2、50KW
及以上电动机损坏更换由使用单位进行,拆下的待修电动机,应就 近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