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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理意见。

(五)、一般事故:单台电机损毁,且造成事故损失在 7000 元以下的;
       较大事故:单台电机损毁,且造成事故损失在7000 元以上的;
       重大事故:引起相关设备损毁,造成事故损失超过电机本身价值,或生产系统停车,

或造成损失达 3 万元及以上的。

5、

处理原则

(一)、一般事故按每 KW 5 元对使用单位处罚。
(二)、责任事故按公司《责任事故赔偿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根据事故分析会情况确定。

6、

电机加油润滑:

1、带加油孔的电机由各分厂自己负责。
2、不带加油孔的电机和 55KW 以上(含 55KW)由动力分厂进行加油,保证各分厂电机都

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动力分厂建立加油周期台账。到期需加油时,动力分厂提前一周通知各分厂,各分
厂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以方便电工进行电机轴承检查和加油。

3、电机加油详见《电机加油规定》,附后

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电动机损坏的范围:

1、运行中的电动机经检查发现有导致故障的可能,将其停止运行进行检修者。
2、运行中的电动机虽发生停运行状态,但经检查故障为定子接线盒内引线发生接地短路、短线

者。

3、因环境恶劣,安排对电动机进行清扫、烘干者。

8、

凡下列原因造成电机损坏属岗位责任:

1、电动机因现场进水受潮而烧损(凉水塔风机电机、蒸发冷凝器风机电机、板框接水小车电机

除外)。

2、电动机因操作原因造成堵转而烧损。
3、电动机因超负荷运行而烧损。

4、停机时间长,启动电动机前应先盘车,未盘车直接启动电动机时烧损。
5

”“

、电动机因 惯性起车 频繁起车 而烧损。

6、电动机因重载或超载启动烧损。
7、电动机轴断、底脚损坏、散热片断裂等。

9、

电机的领用

1、各分厂现场使用的电机原则上由各分厂维护保养,需要动力分厂提供支持的,动力分厂

做好配合工作。

2、备用电机及备件由动力分厂建立台帐统一管理,各分厂更换电机时,由各分厂厂长签发

的《电机及配件领用单》领取。

 3、更换完毕的旧电机,由检修负责人在 24 小时内负责交回动力分厂电机维修负责人。

4、备用电机由各分厂根据各自情况上报,电机备件计划由动力分厂每月汇总上报生产技术处,

备用电机及备品配件使用情况表每月由动力分厂上报生产技术管理处。

5、需要外出维修的电机,由动力分厂每周一、周四上报生产技术管理处。

6、各分厂出现损坏电机的,必须及时通知动力分厂,进行检查,分析、查找原因,总结教训,

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

7、各分厂原则上不存放备用电机,特殊场合需存放电机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各分厂专人

负责管理,要保证电机的完好性。生产技术管理处和动力分厂要不定期检查电机保管情况,对保管不当、
出现损坏的,要对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8、正在使用的电机,出现备件损坏的,要及时向动力分厂负责人汇报,动力分厂应在 24 小

时内给予维修或更换。

9、《电机及配件领用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动力分厂保管,第二联由各分厂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