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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承诺
“
”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人无须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5.合同履行的原则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A.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B.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
《合同法》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
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
价格执行;
”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一、招标投标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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