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程师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
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
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
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
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
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 年 12 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 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
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6 月中旬
。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
立考点。
考试时间
2010 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 2010 年 6 月 20 日进行,具体
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 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下午 2:00—5: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