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保证认证活动的有序、有效,为受审核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注:
1.
“
”
“
”
本文所述 见证 均属 内部见证 范畴。
2.
“
”
本文所述 审核员 包括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不包括实习审核员。
3.
“
本文替代了 XGQC-ZY-05:2011(第 1 版)审核人员能力监视、见证
”
管理办法(修订稿) 。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审核员,包括新晋级(含体系扩展)、外机构转入、专业扩
展的审核员,和初次承担初审/再认证审核组长的审核员。
2. 引用文件
1.1.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
1.2.
CNAS-GC11: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3.
CNAS-GC12:201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4.
CNAS-GC13: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
南》
1.5. XGQC
能力分析评价系统 ( 2011 版)
3. 总则
1.6.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对审核员的初始能力评价见证和审核员能力持续监视管理见
证要求,使现场见证、审核资料评定结果、相关的反馈信息相结合,确保审核员具备
通用的审核知识与技能以及特定技术领域审核所需的能力,并识别培训需求。明确了
监视、见证的管理部门,见证人员的条件,以及监视、见证的管理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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