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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

 

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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