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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增加额外收入。

  下面列出在工程实践中常遇的情况及为了达到 多收钱 目的采用的相应单价调整办
法:
  1)若招标图纸上计算的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大时,可提高其
报价单价;反之应降低其报价单价,以利其他单价的调整。
  2)根据现场踏勘的地形、地貌资料,结合招标文件的计量原则,若在实际施工中地
质发生了变化(土变石,水上、水下基础开挖土石方变化、地基处理、桩基等),现场踏勘
估计可能会增加工程量时,可提高其报价单价。
  3)在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通过努力使其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
量清单上的数量多时,可以提高其报价单价。
  4)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虽列有项目,但无数量,而在实际施工中又可能遇
到时,可提高其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数量,但招标文件的计量原则不允许支付的
项目,可降低其报价单价。
  5)若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经批准的
优化设计或变更设计,从而导致工程数量的增加,可提高其报价单价;反之则降低其报
价单价。
  6)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业主有可能统一施工或指定分包时,可减低
其报价。
  
  3 不平衡报价对工程投资控制的影响及对其采取的相应控制对策
  

  对招标者和投资方来说,不平衡报价由于掩盖了工程实际投资成本,间接促成了 低

合同、高索赔 现象的发生,也是造成工程 三超 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尚未进行有效限制,而国际上
通用的 FIDIC

合同条款中只有关于 变更工程价款超过 15%

的调整方法 的条款可以对不

平衡报价起到约束作用。采用合理的报价评价方法及相应的控制对策,可以平衡招标双方
的利益,对工程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此,笔者通过前面对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分析,追根溯源,提出相应的控制不平衡
报价的对策,希望能对在工程中进行投资控制发挥一定的指导意义。
  3.1 

针对 早收钱 的不平衡报价可采取两种对策

  1)比较不平衡报价与常规报价,计算报价差值折现值,纳入投标总价,以弥补不平
衡报价造成的损失。假设工程第 j 项分项工程量为 θj(j=1,2,3…m),于第 Tj 个月月末开
工,预定 nj 个月内均匀完成,单价之差为△Pj,工程款当月月末支付,月折现率为 i,不
平衡报价与常规单价的折算现值之差为△PVj,则总的现值之差:
 
    式 中 : ( P/F , i , Tj=1/ ( 1+i ) Tj , Tj 为 一 次 性 支 付 现 值 系 数 ;
(P/A,i,nj)=[(1+i)nj-1]/(1+i)Tj,为等额支付现值系数。
  此差额可以计入其总报价中作为总的报价,这样可使项目减少支出,为业主节约 1%
~2%的资金。
  因为不平衡报价现象普遍存在,可直接计算汇总项目报价的折现值,以此衡量承包
商报价的高低。假设条件同上,第 j 项分项项目的报价的折算现值为 PVj,则该工程的全
部付款的现值为,
  参考此现值大小来决定投标单位中标。
  3.2 

针对 多收钱 不平衡报价,可将其归类,采取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