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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
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
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
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
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
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
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

   

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
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 腊踩 芾淼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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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

  

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 1991 年发布的第 10 号
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
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发布至今已有 10 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

  

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
10 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
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
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

  

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
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 年由建设部独家发布的第 62 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 10 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 5),农业
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
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
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
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
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
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

  

想。

  3

  

)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

  

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
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

  

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