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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

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

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

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

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

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

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

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

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

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

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