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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能化工作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大量复杂的模拟计算和分析,为确保性能化分析结
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规定》中还引入了同行评估机制,要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除有一
个性能化设计单位负责具体的设计工作之外,还需要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同行评估单位
对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证和复核。

《规定》中对性能化设计方、同行评估方和

消防监督部门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性能化设计方、复核评估方、消防监督部门、建
筑项目业主方四方之间的关系,期望通过这四方在性能化消防设计过程中的相互博弈而
得出一个能够满足各方要求的最优化设计方案。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方面,《规定》沿用了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 30 号令)提出的专家论证机制,要求性能化设

计方以及同行评估方所给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过由多个专家组成的审查团队的论证,消
防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具体的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制定这样工作程序的主要目
的是尽可能地引入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小人为因素对性能化设
计过程和最终方案的影响,使得最终方案的信赖性和可靠性得到切实保障。   《规定》起草
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国内消防工程学界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消防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并
在一大批重点工程和奥运场馆项目中得到初步运用。

《规定》发布之后几年来消防性能化工

作的实践经验表明,《规定》总体上适用北京现状,其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北京市消防安全
性能化工作、保障首都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是继续
指导和管理北京市消防性能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首都消防性能化工作解决的疑难问题和起到的良好作用 
  在几年来的首都消防性能化工作实践中,虽然采用了性能化方法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项
目有很多,但通过性能化方法解决的消防疑难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类:    a)防火
分区面积超出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随之带来疏散距离延长、疏散宽度不能满足规
范要求等问题; 
  b)疏散出口、疏散楼梯的位置和数量因建筑使用功能上的需求而无法满足建筑防火设计
规范的规定,随之带来疏散安全问题; 

  c)大跨度钢结构构件或特殊钢结构构件(如悬索、杆件)的防火保护问题;   d)超大体量中庭
空间、或相互连通的多个大体量中庭空间的防排烟问题;   e)地下建筑、隧道空间的防排烟
问题和人员疏散问题; 
  f)某些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如医院、博物馆)受其使用功能限制无法使用传统的水喷
淋或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的问题; 
  g)采用受喷淋保护的防火玻璃、挡烟垂帘等消防设备实现防火分隔的可行性问题;   h)超
大面积且无墙体分割的建筑(如机场航站楼)无法进行防火分区划分,采用传统的水喷淋
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保护耗资巨大的问题。 
  性能化设计方法和理念除用于解决上述疑难消防问题之外,在如下方面还起到了良好的
促进和推动作用。 
  a)促进了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推广与应用,空气采样式感烟探测系统、水炮系
统、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等新型消防产品就是因为开展消防性能化工作的原因而在奥运场
馆和大体量综合性建筑中得到了推广。 
  b)促进了消防工程新理论和新概念的产生和推广,例如在首都机场 T3 航站楼的消防设

计中引入了 开放舱、封闭舱、燃料岛 等新理念,燃料岛、封闭舱内部采用多种消防设备进
行可靠保护,防止发生火灾时火势和烟气向外蔓延;燃料岛、封闭舱以外的建筑空间因火
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不采用大量的固定式消防设备进行保护,从而节省了消防设备
的资金投入,减少了工程造价,并为其它机场航站楼以及类似超大面积建筑的消防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