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的持续恶化,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的加大,也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需

求,从而推动了证券评级制度的发展。根据美国商法的规定,评级机构属于一般股份公司。证

券交易委员会的立场是 评级机构的地位应由投资者予以确定,政府不得进行干涉,并不得

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 。为了保证评级的公正,

坚持 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 ,评级机构极

为重视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样做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利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

于发行者来说,有利于按照优惠条件迅速实现发行,并为在更大范围内筹资提供了可能;对

于监管当局来说,有助于有甄别地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而对于社会来说,则可以降低信

息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上述美国证券评级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来看,美国评级制度的发展

更多地受到投资者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企业对直接融资的依存度远大于间接融

资。首先,美国法律对银行发展的限制。1933

年的《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和《1935 年银行法》

的相继出台,标志着自由银行制度的终结。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合法分离 ,同时禁

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对利率和银行买卖证券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赢

利状况。另外,美国法律也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经营,分支机构在其他州的经营必须

得到州一级政府的批准。1984 年,平均每个美国银行只有 2.6 个分支机构。与全国范围内经

营的大公司甚至跨国公司相比,区域性银行的实力往往相对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资时就

必须在金融市场上寻找多家区域性银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而根据企业

公开信息进行的评级,就为多家银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情报,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重复收集

和处理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则是证券市场的充分发展。在美国,资本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的

长期债券和股票,政府公债仅占 10%左右。在这个市场上,企业提供关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

类投资者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选择效益好的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并通过有效的市场约

束机制保证这种契约关系的实现。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迫切需求,促进了评级制度的

发展与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筹措长期资金时,往往通过投资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进行。

但 1933 年的证券法禁止证券承购业者对有价证券进行评级,从而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对评级

的需求。因此,与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和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相适应,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应运而生,

 

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 德国的证券评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