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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前者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后者的照度不少于正常照度的
50%。而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第 4.1.3 条中规定,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
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的 10%。
各规范中规定了不同的照度要求,如何满足照度要求,则要在设计中根据不同场所和其
重要程度以及国家标准优先行业标准的原则,来确定适合该场所的照度值。应急照明的设
置范围和设置要求详见《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 附录 C 中的表 C.1.12。
二、应急照明的供电系统
1.电源的分类
  应急照明电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有效分开的馈电线路。一般有:
a.建筑物有两路高压电源供电,并设有两台以上的变压器,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分别接
自不同的变压器。
b.建筑物只有一路电压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由附近接自另一路高压电源供电的变电所
取得。
(2)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b.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如目前采用的 EPS、UBS 等。
(4)组合电源:即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组合的供电方式。
2.转换时间的确定
  转换时间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确定;
(1)疏散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15S;
(2)备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15S

; 金融商业交易场所

?

1.5S 

(3)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0.5S。
  转换时间的确定主要从可能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考虑。某些场所要求更短的转换时间,
如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如商场中心的收银台等不宜大于 1.5S。对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由于
转换时间略长,基本上不受电源的限制。若使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只要采用自
动启动、自动转换就可以满足转换时间。而对于安全照明及某些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
备用照明,因转换时间极短,所以不能直接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为应急电源,也不能用荧
光灯作为电源,必须用瞬时点燃的白炽灯且需自动转换。
3.持续照明时间的确定
  从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及转换时间的要求,不难看出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是受到
一定条件限制的。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修订本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避难层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00h。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附录
C.3.12

条 规定 :疏 散指 示标 志灯 的持 续工 作时 间: 高层 建筑 30min ,超 高层 建筑

≥60min,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120min;可见,两种规范所规定的持续供电时间是
不同的,设计时宜掌握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原则。对于接自电网或发电机组的应急照
明系统其持续工作时间是容易满足要求的,对于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其工作时
间受到容量大小的限制。因此对于要求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场所不宜单独使用蓄电池组,
应考虑与发电机组配合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由蓄电池组供电,仅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
源。
4.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