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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
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
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
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2.1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
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
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

离真正意义上的 控制 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2.1.1 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
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
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
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
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
证工程质量。
  2.1.2 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
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投资成本就能降低,从而提高投资效益。没有实施全面
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
  2.1.3 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往往会降低监理人员多提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的积
极性。
  2.2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
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仅仅局限
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
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目前,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搞施工出身,对设计工作较生疏,不能胜任设计监理工作。另
外,从目前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也主要是针对施工阶段的,对设计
阶段的监理工作则无明确的监理规范,使设计监理工作无章可循。设计工作是工程项目建
设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设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决定着项目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
同时也决定着项目投资效益的高低。而众多业主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没必要花
钱委托监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设计结果不一定会十分完美。有些工程采用不同的
设计方案,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经济效果,而监理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3、监理费的收取问题
  
  目前监理收费也是制约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监理企业的监理
收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一方面,有些业主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一项经济负担,
将监理费一压再压,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
同行自相减价。有些监理公司由于成本小、费用少,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
以低价优势承揽工程。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
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是任其竞相压价。
  
  4、监理人员素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