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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

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

》(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

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

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

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

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

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

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

法权益。

第 九

  

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