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
》(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
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
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
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
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
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
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
法权益。
第 九
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