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 。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
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的才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的是美国。美国财务会计
准则第 15 号公告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
”
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 。
新准则[3]
“
把债务重组定义为: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
“
”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把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作为
“
”
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 让步 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而旧准则[2]
“
的定义是: 债权
”
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可见旧准
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
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适用其他准则;⑵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
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子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
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
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则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因此将债务重
组的定义恢复为 1998 年准则的定义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虽然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在文字上与 1998 年准则的定义[1]一样,但新准则的
适用范围比 1998
“
”
年准则的适用范围广,这是由于债务重组定义对 让步 的判断标准不
同,1998 年准则未采用现值计算,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 15 号公告的做
“
”
法,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 让步 。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
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来应付
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
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
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现值更能真实反映债务人、债权人在债
务重组活动中的利得和损失,现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
进一步趋同。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