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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

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

 

不确定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

  税收制度《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年末应收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通知》规定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

”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比例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

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

”  

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企业会计制度》在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首

先比例不限.其次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同时对滥用会

计政策做出规定: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不能以谨慎性原则为由计提秘密准备(是

 

指超过资产实际损失金额而计提的准备)。

  《办法》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

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5‰  

  案例:甲公司会计上采用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3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8000

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 240 万元。2004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9000 万元,包括关联方往

来 100 万元,会计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 3%  

  会计处理:2004 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9000×3%=270 万元,由于坏账准备的

年初数小于本年应计提数,应按其差额(270-240=30

 

)补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坏账准备 30 

  通过上述处理,使坏账准备的年末余额保持在本年应计提数 27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