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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的频次较高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些开发商掩饰自身的违规交房行为的一种

说法。这种说法是不严谨、不准确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

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从以上看出,房地产商自己对

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不是房地产商自己对自己

验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

那么,既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

如何监管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

〔2000〕142 号)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

竣工实施监督。 首先,工程在竣工验收以前,监督人员会对工程是否具备验

收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监督人员到场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

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对工程实体质量按

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责任方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