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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程中,出现了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

 

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2)根据《规范》第 5、6、3 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
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拖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
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按期完成进度计划,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

 

失察责任。
  (3)根据《规范》第 5、6、4 条的规定的相应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
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

 

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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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7 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拨付
工程款,不进行验收。这是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
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那么,监理单位将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
投资控制权,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如果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
更、计量以及签证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

 

未能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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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因设计文件的错误而未进行及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文件的错误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

任。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 产品 ,设计文件的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
设计单位因承担的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如果设计文件是存在明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如

强制性条文 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者设计单位图纸中存在标高、轴线和标注等明

显错误,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提出修改,说明监理人员未认
真工作,或者未按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为依据实施监理,可以说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
的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建筑法》第三十
二条的第 3

款中明确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

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应该说明的是,监理单位
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要经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

 

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图纸会审等多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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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中,只有一个条款与

 

监理有关,其内容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归纳起来,第十四条包含了对监理单位
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二是要发现和
处理安全隐患;三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乍一看,文字不多,理解不难,仔细研究,内容不少,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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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
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相关法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