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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为一个整体,为了反映这一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需要编制一套合并财务报表。

  总之,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并不是必然的关系。企业合并可
能导致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的出现,但并非任何企业合并都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只有在控股合
并的情况下,才存在合并财务报表问题,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它是以母公司为核心将整体企业集团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以组成企业
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综合反映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
其变动情况的报表。

  在控股经营的情况下,由于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分别编制自身的会计
报表,集团的最高管理当局为了解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就需要将控股公司(或称母公司)
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通过合并财务报表提供综合信息。同样,就集团外部信息者
(如投资者、债权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而言,为了避免企业集团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
关系,通过内部交易、转移价格等手段人为操纵集团利润,也要求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
日本为例,日本在

1975 年制定了要求编制合并报表的会计准则,并由大藏省于 1976 年以

法令形式颁布。在此期间曾就报表披露要求作过一个案例研究:东芝公司(

Toshiba)1976

年按非合并基础编制的报告收益是

13000 万美元,而与其所有海内外子公司合并后,得出

的结果却是

1300 万美元的损失。显而易见,在计算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成果时,不按照合并

基础提供的信息将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尤其对包含众多海外附属企业的跨国公司来说更是
如此。

    虽然合并报表可以向集团内部及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但亦有其局限性,包括:

  

1.合并报表提供的是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信息,对于个别公司则缺乏详细

资料。某些报表使用者,如比较关心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短期债权人,便无法从合并报表中
取得所需的相关信息。

  

2.若组成集团的各家企业从事不同的行业,则合并报表所提供的财务比率在用途上会

有所限制。例如,某控股公司虽列于工业类,但其合并报表中所含的联属公司却涉及商业类、
地产类、公用事业类等行业。因此,报表使用者在评估集团经营业绩时,首先需注意据以比
较的对象是否处在同一行业。就前述集团公司而言,若地产类或公用事业类企业在其经营中
所占比例相当大,则其编制出来的集团合并报表与其他较为单纯的工业类公司报表相比,
可能意义不大甚至可以说毫无意义。

  

3.集团公司往往从事跨地区、跨国界的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控股公司和联属公司

在不同地区投入的技术、资金、劳动力以及它们的获利能力、资金分布、投资风险、发展前景等
均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合并报表提供的综合信息显得过于笼统,凭此难以看出上述差别的
影响。

  

4.子公司的债权人或股东对母公司的财产或利润不具有要求偿还或共同分享的权利,

合并报表对这些人而言意义不大。

  鉴于上述缺陷,某些报表使用者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个别公司的财务报表或提供按行业
特点、地区分布编制的分部报告,以便评估集团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二、合并实务的国际比较

  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第一份典型的合并报表由美国钢铁公司于

1901 年编制,

以后逐渐在实务中发展成为一种模式。但不同国家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比如,英、美
一些国家合并会计比较发达与完善,而其他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卢森堡等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