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

zgzf 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

18%、27%两

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
率幅度较大,分别为

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

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

“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
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
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

l—3 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 5 年或

5 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 10 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
则适用

6 个税种。

  

(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
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
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

(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

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

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
税。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
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

5 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

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

“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

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
实,是否合法的问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
低的问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

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
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
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
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

3 个条件 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

(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
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
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