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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投资收益  

260000 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260000 元 

  (三)经以上计算后,源潇公司

2012 年投资收益为-18 万元(8-26=-18),本年利润

总额应为

62 万元(80+8-26=62)。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计算

 

  (一)取得对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免税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外)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不管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从被投资企
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都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因此,在计算源潇公司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取得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8 万元应作

纳税调整减少。

 

  (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
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这是因为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间,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
处理,所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按权益法核算时,源潇公司按比例应分担的乙公司经营亏损

26 万元已计入了

2012 年度的损益(减少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减少了本年利润,为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应将该项损失支出

26 万元作纳税调整增加。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源潇公司

201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 62 万元+纳税调增 26 万元-纳税调减 8 万

元=

80(万元)。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制

 

  (一)由于源潇公司的纳税申报涉及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事项,先填写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

 

  

1.填写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①在第

1 行(第 7 列)“会计投资损益”栏中填入 8 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甲公司投资

收益增加额);

 

  ②在第

1 行(第 8 列)“税收确认的股息收入”中“免税收入”栏中,填入 8 万元(取得符

合免税条件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③在第

2 行(第 7 列)“会计投资损益”栏中填入—26 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乙公司投

资收益减少额);

 

  

2.再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3 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后面的金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