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投资收益
260000 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260000 元
(三)经以上计算后,源潇公司
2012 年投资收益为-18 万元(8-26=-18),本年利润
总额应为
62 万元(80+8-26=62)。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计算
(一)取得对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免税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外)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不管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从被投资企
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都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因此,在计算源潇公司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取得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8 万元应作
纳税调整减少。
(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
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这是因为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间,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
处理,所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按权益法核算时,源潇公司按比例应分担的乙公司经营亏损
26 万元已计入了
2012 年度的损益(减少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减少了本年利润,为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应将该项损失支出
26 万元作纳税调整增加。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源潇公司
201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 62 万元+纳税调增 26 万元-纳税调减 8 万
元=
80(万元)。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制
(一)由于源潇公司的纳税申报涉及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事项,先填写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
1.填写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①在第
1 行(第 7 列)“会计投资损益”栏中填入 8 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甲公司投资
收益增加额);
②在第
1 行(第 8 列)“税收确认的股息收入”中“免税收入”栏中,填入 8 万元(取得符
合免税条件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③在第
2 行(第 7 列)“会计投资损益”栏中填入—26 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乙公司投
资收益减少额);
2.再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3 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后面的金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