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
务重组损失。
B 公司的税务处理分析:债务重组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32000 元,应计入应纳所得额,
新准则的规定使得该笔业务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没有区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A 公司无须进
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二、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
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达
到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
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
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
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
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
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
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
2]A 公司欠 B 公司购货款 700000 元。由于 A 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
已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到期的货款。2010 年 2 月 1 日,经双方协商,B 公司同意 A 公司以其
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公允价值为
400000 元,实际成本为 240000 元。A 公司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B 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15 日收到 A 公司抵债的产
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A 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 23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B 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 300000
贷:应收账款
--B 公司 7000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
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A 公司的税务处理:A 公司计算债务重组利得为 232000,因此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
税所得额为
392000 元(400000-240000+2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