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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

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

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通过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

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

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相应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

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长期负债融资的杠杆作用体现在提高权益

资本的收益率以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额方面,这可以从下面的公式得以反映: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

收益率

-负债成本率)因此,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

负债额度,提高负债的比例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但这种权益资

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会被企业的财务风险以及融资的风险成本的逐渐加大所抵

消,当二者达到一个大体的平衡时,也就达到了增加负债比例的最高限额,超

过这个限额,财务风险以及融资风险成本就会超过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收益,

也就会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收益率。

    二、借款费用利息的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

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

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

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

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