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室内设计施工图制图,应选用表 3-4 所示的图线.
图线
表
3-4
名称
线
型
线宽
一般用途
实 线
粗
b 主要可见轮廓
中
0.5b 可见轮廓线
细
0.25b 可见轮廓线、图例线
虚 线
粗
b 见各有关专业制图标准
中
0.5b 不可见轮廓线
细
0.25b 不可见轮廓线、图例线
单点长画线
粗
b 见各有关专业制图标准
中
0.5b 见各有关专业制图标准
细
0.25b 中心线、对称线等
双点长画线
粗
b 见各有关专业制图标准
中
0.5b 见各有关专业制图标准
细
0.25b 假想轮廓线、成型原始轮廓线
折断线
0.25b 断开界线
波浪线
0.25b 断开界线
(3) 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4) 图纸的图框和标题栏线,可采用表 3-5 的线宽.
(5) 相互平行的图线,其间隙不宜小于其中的粗线的宽度,且又不小于 0.7㎜.
(6) 虚线、单点长画线或双点长画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宜各自相等.
(7) 单点长画线或双点长画线,当在较小图形中绘制困难时,可用细实线代替。
(8) 单点长画线或双点长画线的两端,不应是点。点画线与点画线交接或点画线与其他图线交接时,就
是线段交接。
(9) 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他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虚线为实线的延伸线时,不得与实线连
接。
(10) 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
3.4 字体
1) 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
2) 文字的字高,应从如下系列中选用:3.5、5.7、10、14、20㎜,如需书写更大的字,
∫
其高度应接
2
的比值递增
.
3) 图样及说明中的汉字,宜采用长仿宋体,宽度与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 1.3-6 的规定.
4) 汉字的简化字书写,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有关规定.
5)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的书写、排列,应符合表 1.3-7 的规定.
6)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如需写成斜体字,其斜度应是从字的底线逆时针向上倾斜 75°,斜
体字的高度与宽度应与相应的直体字相等
.
7)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 2.5㎜.
8) 数量的数值注写,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
9)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注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数字符号,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二十五和一比
五十应分别写成
3/4、25%、和 1:50.
10) 当注写的数字小于 1 时,
“
必须写出个位的
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基准线书写,例如 0.01.
3.5 比例
(1)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字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比.比例的大小,是指其比例值的大小,如 1:50 大于
1:100.
(2)
“
比例的符号为
:”,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1:1,1:2 等.
(3)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两号,如图 3-
6.
(4)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 3-8 中选用,并优先用表中常用的
比例
.
(5) 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
3.6 符号
(1) 剖切符号
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