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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电厂建(构)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1

 

的规定。

注: 除本表规定的建

(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

 

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

 

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为
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0.5h,承重
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h 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 1 台机

 

组的建筑面积。

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  

2.0.10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
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 3.0.1

 

的规定。

3.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

 

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

 

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
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

 

回车场。

3.0.6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