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三、商务采购招标工作面临的法律风险

    1.在招标方式上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时招标人未严格执行招标管理制度,采取规避方式不招标。表现

形式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故意规避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划分为若干小项目且均

在规定限额以下;或先招标签订一个规定限额以上的合同,待履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规定

限额以下的小额合同;或采取一次性送货,分批签合同、分期付款等方式。

    2.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或标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有意或无意以不合理、不必要条件或标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表现形式

有:信息发布不公开,不向潜在投标人提供同样机会了解与招标有关的信息;没有根据招

标特点和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等条件;或设定不公平的条件,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

或组织形式,或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要求提供与投标

或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等。

    3.招标工作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招标人未严格遵守招标保密规定,向潜在的某一投标人泄露保密信息,直接影响中标结

果甚至可能导致中标无效。表现形式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

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招标人向某一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评标人员名单等。

    4.违法确定中标人

    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都不满足要求时,招标人未要求评标委员会补充推荐或

重新招标,而是自行选择中标单位。主要表现形式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之

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人后,招标人仍然从中

自行确定中标人等。

    5.中标人违法转包或分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禁止违法转包或分包、未列明违约责任条款,签约后对中标人

履约管理不到位,而中标人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违法进行转包或分包,容易发生安全质量

事故。表现形式有: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因

资质等级高、经济实力强等原因中标,随后因工作任务饱满而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

从中收取费用等。

    6.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招标人对招标标的数量和范围欠考虑,当确定中标人后发现还要增加标的时。未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