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章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
求。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包括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以及有关规程和程序。规定中只强调设
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录 I 所列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 范围
本规定阐述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满足安全运行以及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
所应遵守的设计方法和设计要求。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统称为假设始发事件。假设始发事件用于确
定核电厂物项的设计基准。它们包含多种可能单独地或相互组合后影响安全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如
下几种类型:
与核电厂厂址及其环境有关联的因素;
由人员行动引起的因素;
源自核电厂本身运行的因素。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
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对严重事故的考虑见
3.5 条);
能导致核电厂厂址区域的全面破坏而又不能加以防范的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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