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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公司设置董秘角色存在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我国企业是刚刚从计划经
济体制下脱胎而来的,在运作初期,由于体制、观念以及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使现代公司运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作为公司董秘的设置也不例外,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
  一是错位替代。主要表现为:有的公司董秘由经理层人员兼任。虽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对经理人员能否兼任公司董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可想而知,凡由公司经理层人员
兼任董秘工作的,董秘的监管作用将可能丧失,董秘能否公正、完整、真实、客观地披露
信息,就是个疑问。要从法律和机构设置上来保证这项工作的真实和合法,就必须使董秘
的设置不被替代,否则就可能形同虚设。
  二是设置降位。主要表现为:董秘设置在公司执行职能部门内,董秘的工作受经理层
人员领导。这种设置谈不上从法律、法规、规章上对决策层、执行层层人员进行提示或警
示。董秘只有与董事、经理人员同处一个工作层面上才有可能对董事、经理、股东监督和
提示。凡此类设置的董秘,很难切实履行职责,更谈不上相互制衡。
  三是职权不明。主要表现为:董秘虽然设置了,但在职级安排、待遇、职称等诸方面
不落实,也很难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这种职责不到位,董秘依法规劝、提示起不到作用,
决策层、执行层仍我行我素。对外讲,形式上已设置,可以交待过得去;对内讲,有你没
你都过年,无所谓。同时,由于权责不相称,所以,董秘也谈不上要承担相应的职责,这
必然使公司规范运作受到一定影响。虽然这种情况不多,但影响却不能低估。
  董秘设置中存在的误区,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障碍,必须随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的深入得到切实解决。
如何规范董秘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运行,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笔者对董秘的设置问题提
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董秘的设置及职能。目前,作为政府
发布的法律都没有讲到董秘问题,《证券法》也只字未提董秘问题。虽然《上市规则》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实施办法》中提出了董秘设置
及职责,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高度重视。
  二、规范设置,不要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党委部门来确定职级的做法。现行企业
中,企业管理人员大多属党委管理,董事长、经理人员大多数是党委指派,他们对党委负
责,很难谈得上依法对股东负责,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支与经理之间也没有领导与被领
导关系,董秘的问题在这种干部运行模式中,更难得到解决。董秘产生的法律程序是经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缺少党委讨论这一环节,党委没文件,就达不到公司副总的职级
笔者认为,要解决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职级问题,应如同人大选举一样,选上了就应当承
认。在任职期内,享受高级管理人员待遇,这样做较为有利。
  三、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董秘人才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董秘必须要有良好的品行操
守,具有相应的法律、财务、金融、税收、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沟通
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近年来,上证所对存上海上市的公司董秘进行了专业培训,颁发
了资格上岗证书,上海证管办建市了羹秘例会制度,定期召集会议,进行在岗培训,这些
都是规范董秘工作的有效尝试。对董秘来讲,应更注意自身形象的设计。在公司运作中,
充分发挥好自身的特殊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董秘的行为,笔著建议,要如同其他专业技
术资格评定一样,对董秘的专业资格作评定,先试点,逐步做到全国统考。有了资格确定
即可建立董秘人才市场,把董秘这个特殊的人才,推向市场经济的舞台。随着法人治理结
构的不断完善,人才逐步市场化,董秘工作会更规范更充满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