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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最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肯定了董秘的如下法律地位:

1.董秘地位的法定性

    根据证监会 199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公司

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通

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订;在指引发布以前已经获得批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载明《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内容的,有关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

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通过对上市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要求

董秘职位实际上被法定,而后新公司法又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

2.董秘隶属于董事会并对董事会负责

    英美公司秘书同样是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却称为

“公司秘书”,相比之下,我国自始便称其为“董秘”,更为名副

其实。这一规定明确了董秘在公司各机关中的地位,虽然董秘也

要承担与股东大会相联系的一些职责,但董秘是隶属于董事会,

对董事会负责。

3.董秘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05 年修订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并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秘管理办法

(试、暂行)》也对董秘的法律地位进行了

与此相似的规定,如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5.1.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一名董秘,董秘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