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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20%

10.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11.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

取临时加撑措施。

12.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13.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 80%及

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2) 砌筑砂浆

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 中对 水泥质量有怀疑 或水泥出 厂 超过三 个月( 快硬硅酸盐 水泥超过 一

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
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

定。

7.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

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8.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9.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 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min。

10.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 3h 和 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

最高气温超过

30

℃时,应分别在拌成后 2h 和 3h 内使用完毕。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1.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

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
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0.75 倍。

注:(

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 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

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 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

250m

3

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

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