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其核
定具体程序为:
(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
=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
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
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
“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 银
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
“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
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
入应于当日送存
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
要坐支现金,应该在
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
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
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 设
“小金库”。
5、现金管理
“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和
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
“八不准”即:
(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