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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丢失或有意损坏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需按用品价格的半额赔偿后更换;是特种劳保用品的,先

更换后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9 报废。
对过期、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管员统一收集保管,经分管领导审查集中报废。
3.10 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劳保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台帐的建挡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 范围
 4.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2 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
业;(

5)高处作业;(6)爆破作业;(7)矿山作业;(8)危险化学品作业;(9)烟花爆竹作业;(10)民

用爆破器材作业;(

11)起重机械作业;(12)电梯作业;(13)锅炉作业;(14)压力容器作业;(15)压

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1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17)客运索道作业;(18)大型游乐设

施作业;(

19)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4.3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4.3.1 年龄男性满 18 周岁,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满 18 周岁,不超过 55 周岁; 

  

4.3.2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3.3 初中及以上学历; 

  

4.3.4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4.4 培训
4.4.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4.2 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
由安全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
4.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4.5 考核和发证
4.5.1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5.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5.3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
进行。
4.6.复审
4.6.1 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4.6.2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由安全部联系发证单位进
行复审工作。
4.6.3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 健康检查;
⑵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⑷ 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4.6.4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复审单位
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4.7 管理和监督
4.7.1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4.7.2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7.3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