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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批评、

警告或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

关内容。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甲方与服务委托组织合同,协议发生变更、终止,甲方应积极安排乙

方到同类型岗位工作,乙方因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上不了岗,本合同
终止解除。

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解除。

第十八条

 甲方委派乙方到甲方所属机构同类岗位工作、任职的,一方主观原因

不能到任的,至命令下达之日起二日内未能到岗的,视其放弃履行合
同,本合同立即终止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4.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侵占甲方财产,破坏、损失甲方工具设备或生产资料的;
7. 乙方主动辞职,未按正常离职程序的;
8. 不能胜任本合同的工作内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的;

9.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10. 本合同期内,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第十九条 9、10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

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
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生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2. 甲乙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立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

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十天向对方表示续
订意向。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