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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
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
② 临时仲裁庭。临时仲裁庭是专为审理指定的争议案件而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织
起来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因此,在采取临时仲裁庭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需
要在仲裁条款中就双方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人数、组成仲裁庭的成员、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等
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3)仲裁程序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指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
下:
① 申请仲裁。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
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
书。
② 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
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
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③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根据有关书
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
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④ 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
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
受当事人的提议,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
楚的争议所作的暂时性裁决,以利于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
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最终裁决的组成
部分。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
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规定: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
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
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费用的负担,通常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也有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4)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
机构本身没有执行权。申请执行应当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才有效。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行为的。
2.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