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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空子,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实体上的漏洞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主要信息缺失。在上级主管部

门业绩评价的压力和提高管理的硬性要求下,部分国有企业已着手逐步完善合

同管理,但实践中所谓的合同也只是几张纸,由于合同内容、条款、违约责任等

主要信息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合同订立大多流于形式,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

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

了合同风险。如部分企业在采购业务中,对采购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单

价及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等约定不详,甚至合同条款中只有总价和品名,导致

供货方即使违约也没有约束和法律依据;又如在产品销售业务中,由于合同未

对赊销业务的付款事项作约定,导致应收账款催收难度大,坏账损失十分严重。

另外,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和担保设定,往往由于不够审慎,合同中的附加条款

形同虚设,合同担保由于未认真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而最终无法落实或轻易

代人担保而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总之,由于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健全,一旦发生经济

纠纷,国有企业往往只能自食其果。

(二)职能机构及人才缺失,合同管理职责不清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市场经济就本质而言,就是法制经济和

契约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交易手段。然而,目前部分国有企业

职能机构划分不清,责权利匹配不当,造成合同管理无人管理或多人管理的

“真

”或“职位交叉”现象。有的国有企业貌似成立了合同管理专门部门,但由于职

责权限不匹配或与其他部门协调性不强,合同管理部门只是一只

“纸老虎”,无

法达到以合同管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的目的;有的国有企业合同前期论证、合同

签订、合同审核等业务由一个部门包揽,机构设置没有按照内控要求达到不相容

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的原则;有的国有企业缺乏合同审计,造成合同事前、

事中及事后控制失效。

二是人员配备有待优化,专业素养有待提高。人才的缺失是国有企业存在的

棘手问题。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得天独厚的国有优势和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

造成国有企业职工

“出不去”、“进不来”和“不出去”、“不进来”两难境地。有能力的

人主观上不愿进来,客观上进不来;能力欠缺的人主观上不愿出去,客观上出

不去;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对合同管理意识的淡薄,对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不够,现行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养不高。有的合同管理人员不懂法、不懂经营,

在合同管理方面知之甚少,从而在源头上无法做到合同的有效管理。

(三)合同违约责任追究意识淡薄,司法判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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