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R208: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为:
“Clock MovementO.K.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CH
”,而后来提交的发票及其它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只显
示了
“‘O.K.’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CH”,把前半部分
“Clock Movement”省去了。国际商会认为这不构成不符。理由是信用证的描述中“Clock
Movement
”出现了两次,推定为一次是概述,另一次是对货物进行更为详细的描述。尽管发
票及其它单据省去了作为概述的
“Clock Movement”,但包含该措辞的详细的货物描述已经
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二)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显示有两种货物,如
10 辆卡车和 5 辆拖拉机,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表明只装运了 4 辆卡车的发票是可
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第
R472 号意见就属于类似情况,发票首先引述信用证规定的数量:
“5000 MT(plus
or minus5pct.)...
”,然后再显示实际装运的数量“4787.650 MT”,国际商会认为发
票的这种出具方式不应视为不符。
(三)如果贸易术语是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必
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还须标明
相 同 的 来 源 。 如 信 用 证 条 款 规 定
“ CIF Singapore Incoterms2000” , 那 么 “ CIF Singapore
Incoterms
”或“CIF Singapore”等就不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第
R237 号意见指出:规定在信用证货物描述中的贸易术语构成货物描述的一部分,
应当按照
UCP500 第 37 条 c 款的要求予以显示在发票上。
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事项(
xiaobiaoti)
(一)发票必须表明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必须与信
用证中的一致。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
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
(二)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三)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码不得与其它单据上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四)发票不得显示:
a 溢装(第 39 条 b 款规定的除外),或 b 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
(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是免费的。
(五)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
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
得增减,或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
5%幅度内的溢
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超过信用证的金额。
(六)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
话)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
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
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