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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
记代码和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包

装、储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

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
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须

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否则不
予放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
票、装箱单等;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四)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