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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6.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7.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8. 代理报检单位对其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9.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30.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1. 有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
除取消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
罚。
32.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
考核。
33. 报检员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34. 报检员应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
35.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 2 年。
36. 《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在 7 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37.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8.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39. 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变更手续。
40. 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41. 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2. 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代理报检单位所承揽的代理报检业务,不允
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代理的代理报检业务。
43. 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
记:(

1)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

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

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

4)其他欺诈行为。

44. 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
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
45.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
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6. 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47.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48.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9.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0.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51.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52. 报检后 30 天内为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做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53.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法货物、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
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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