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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

部门负责人应根据《试用期员工绩效表》中的试用期目标,审核和评估员工对目标的完成
情况;同时根据《员工工作技能/能力评估表》,评估员工能力与录用条件(岗位标准上的
上岗条件)是否相符;

若符合录用条件,部门负责人需将《试用期员工绩效表》、《员工工作技能/能力评估表》
书面意见发给人事部;

若不符合录用条件拟解除合同的,部门负责人必须提前一周将书面意见及评估结果发给人
事部;

 注 3

若经人事部审核,所提供资料符合试用期解除合同的,人事部将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的解除合同的要求进行;

解除合同通知必需在试用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若部门负责人意见与公司领导意见出现分歧时,按照《部门/项目负责人用人流程》执行;

 注 4

用人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试用期业绩目标和能力评估,提出薪资调整的建议,一般情况下:

若达到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到录用时确定的转正薪资;

若超过岗位要求的,可根据员工能力表现在部门同岗位员工中重新确定标杆,在录用确
定的转正薪资的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10%。若提出转正满薪资需超过原定的 10%的,需报
总经理审批;

若不能达到岗位的要求,部门可提出低于录用时确定的转正薪资,或延长试用期。此类
情况部门负责人必须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反馈,必要时,人事部一起参与;

部门负责人完成试用期评估后,将相关表格及书面意见交人事部存档;

 注 5

试用期评估资料齐全后,由人事经理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调整薪资;

3. 附 

《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表》

《员工工作技能

/能力评估表》

《试用期人员转正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