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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赵某于

2006 年 8 月入职于某公司,双方于 2007 年 12 月 22 日签

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8 年 11 月,受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经营业绩明显下滑,为

节约用人成本,公司决定裁员。主要措施:

1,对部分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签,终

止双方劳动关系。

2,裁撤、合并一些部门,停止一些项目的开发,对于相关人员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做出这样的决定,其实并没有

问题

,并且对于员工都会依照

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赵某就属于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这类员工,可是该公司人

力资源部的办公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却将赵某的离职原因注明

为公司裁员。就这么几个字的错误,导致公司本来只需要支付

1 个月

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却最终需要支付

3 个月的工

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真的很无奈。事后我问人力资源部

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他们说当时大家都没有仔

细看,只是注意工作交接了,对于离职原因,因为公司一直是说公

司裁员,我们也没有区分是终止还是解除,就直接写成公司裁员了。

这个案子中用人单位确实很冤,但同时也告诫我们工作中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