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于市镇附近非汽车交通量大的路段,桥上及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应大于 3%。
8.2.5 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纵坡
(1)隧道内的纵坡应大于 0.3%并小于 3%,但短于 l00m 的隧道不受此限。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
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 4%。
(3)隧道的纵坡宜设置成单向坡;地下水发育的隧道及特长、长隧道宜采用人字坡。
8.2.6 位于市镇附近且非汽车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其纵坡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缓。
8.2.7 平均纵坡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 200-500m
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 5.5%;相对高差大于 500m 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 5%,且任意连续 3km
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 5.5%。
8.3 坡长
8.3.1 公路纵坡的最小坡长规定如表 8.3.1。
表 8.3.1 最小坡长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最小坡长(m)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60
8.3.2 公路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规定如表 8.3.2。
表 8.3.2 不同纵坡最大坡长(m)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9
900
1000
1100
1 200
4
700
800
900
1000
1100
1100
1 200
5
600
700
800
900
900
1000
6
500
600
700
700
800
7
500
500
600
8
300
300
400
9
200
300
纵
坡
坡
度
(%)
10
200
8.3.3 公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时,
应在不大于表 8.3.2 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缓和坡段。
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 3%,其长度应符合表 8.3.1 最小坡长的规定。
8.4 爬坡车道
8.4.1 四车道高速公路、四车道一级公路以及二级公路连续上坡路段,符合下列情况
之一者,宜在上坡方向行车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
(1)沿连续上坡方向载重汽车的运行速度降低到表 8.4.1 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时。
表 8.4.1 上坡方向容许最低速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容许最低速度(km/h)
60
55
50
40
25
(2)上坡路段的设计通行能力小于设计小时交通量时。
(3)经设置爬坡车道与改善主线纵坡不设爬坡车道技术经济比较论证,设置爬坡车道的
效益费用比、行车安全性较优时。
8.4.2 爬坡车道的超高坡度规定如表 8.4.2。超高横坡的旋转轴为爬坡车道内侧边缘线。
表 8.4.2 爬坡车道的超高值
主线的超高坡度(%)
10
9
8
7
6
5
4
3
2
爬坡车道的超高坡度(%)
5
4
3
2
8.4.3 爬坡车道的曲线加宽按一个车道曲线加宽规定执行。
8.4.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爬坡车道长度大于 500m 时,应按规定在其右侧设置紧急停
8.4.5 爬坡车道的起、终点与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