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这两个岗位在企业中的层次和地位的误解,同时也是国内分管财务
工作的企业领导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地位一直不高的原因。
——财务总监:这一称呼在国内比较流行,除上面提到的非业内人士将财务主管和财
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称为财务总监的两种错误的定位外,各地国资委或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
财务总监的定位还有四种:
1.由产权单位委派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产权单位和企业董事会
双重负责,但侧重对产权单位负责,如广东省、深圳市和云南省等地实行的就属这一类;
2.
由产权单位委派进入企业监事会,对产权单位负责,如武汉市;
3.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
子都不进入,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如广州市、南京市;
4.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经营班子成员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上海市。
以上四种模式又可分为两大类:纯监督型
(武汉、广州的做法)和管理监控型(深圳、上
海
)。对照国外 CFO 的定位,笔者认为:只有上海市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定位类似于国外
的
CFO。
在非国有企业中,对财务总监的定位也有两种:
1.定位为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领导,
这种定位类似于国外的
CFO,是绝大多数;2.少数企业将财务总监定位为财务部门负责人,
前面已提到这是一种不懂行的错误定位。
——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高管取这一职位名称的,其定位基本上类似于
国外的
CFO。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分两种,一种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提拔的或有注册会
计师、财务会计学教授等资深专业人士转任的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类似于国外的
CFO;其他的不属于 CFO,但部分履行 CFO 的职责。
——总会计师:前面提到了,总会计师的英文名称已由官方通过非常正式的形式定为
CFO,下面看看其定位是否名副其实。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法》第 36 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
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条例》第 3 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
职。
——《总会计师条例》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
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
(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
《会计法》属于法律层次,《总会计师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层次,《中央企业总会计师
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这一层次。某一
个岗位,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三个层次上都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定位规定,这一情况是很
少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总会计师岗位的表述,可以肯定地说,总会计师类似于国外的
CFO。
下面讲的
CFO 是指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定位于公司高管的财务总监和具有较高
财务会计专业素质的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这四种岗位。
二、
CFO 的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