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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但设有自备应急电
源。

3.二级负荷供电要求。二级负荷宜由两回路供电,且变压器宜有两台。但是如果二级负

荷容量较小,或者地区供电条件有限无法提供两回线路时,允许由一回

6kV 及以上的专用

架空线或电缆供电。考虑到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时间较长,故当用电缆线
路供电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并且每根电缆均能承受百分之百的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对供电没有特殊要求。

(二)充分保证消防供电、配电系统的自主性

1、消防供电应处于最高供电层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

24.9.2 条规定:“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

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
统。

”消防系统电源的供电负荷等级,在本工程供电系统中应处于最高供电等级,自成供电

体系是为了保证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2、消防配电应具有独立性

有了可靠的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汪消防设备的安全供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第 9.1.3 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

供电回路,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

与一般配电线路应严格分开,但在有的设计中,往往是注意从配电室引至消防控制室配电
箱这一段的供电呵靠性,而忽视了各层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如电动防火门、排烟阀
等,并没有形成消防专用独立系统。

3、按规定设置 ATS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等消防用电设备均设有应急电源。当使用的电源故障停电时,

被停止供电的重要负荷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ATS)切换至另一电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

9.1.2 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炯风

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ATS 设在起端(如在变电所低

压的第一级配电处

)和设在末端相比,末端设 ATS 时,除了电源故障停电能自动切换外,当

配电设备故障或低压线路上发牛故障而停电时,末端

ATS 也能动作,增加了负荷的供电可

靠陛;

起端设

ATS 时,如果配电设备或低压线路发生故障而停电,该 ATS 不动作,这样就无

法保证负荷的继续供电.所以末端

ATS 比起端 ATS 更为可靠。在有的设计中自动切换装置

不足设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双电源线路进楼后,总配电箱处设了自动切换装置,而此后是
单回路至各层消防配电箱,显然这种设计是不符合要求的。

(三)应急电源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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