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性质为应急供电系统,
而不是备用电源系统;
其供电电源应该是应急电源,而不是备用电源。

2.2 用电负荷的分级及供电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

3.2.1 条有如下规定: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

级负荷、三级负荷。

《供规》

3.0.1 条有如下规定: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

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①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②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③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1.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火

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

别重要的负荷。

但在《民规》

3.2.3 条中明确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

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
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对建筑物的分级规定,高级住宅、

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为一类建筑,

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急照明、消防电梯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从上述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来看,《供规》对用电负荷分级的条文表述未提及扑救火灾

的消防设备也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而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的条件
仅适用于分类为一级的用电负荷,所以本人认为《供规》的负荷分级不适用于消防设备。

2.2 《供规》对各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为: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

坏。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找通信资料上一览通信文库!

http://wk.yl1001.com/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