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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责任意识不强,质量意识薄弱,管理松懈。

1.3 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落实,项目法人权责不统一。

1 有些项目法人责任主体出现缺位现象,没有真正树立项目第一责

任人的观念;

2 有些项目法人单位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

懂得不多、理解不深、执行不够,甚至存在有法不依、规避监督和不

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等问题;既没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也没水

利工程建设经验,缺乏应有的理论和技能培训,缺乏起码的从业

资格;

3 项目法人组织结构不合理,在项目相对较多的情况下,各部门人

员在多个项目身兼多个职务,苦于分身乏力,要求其认真细致的

对某一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4 部分项目法人的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1.4 资金不到位,资金运作有问题,建设方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

款,造成盲目压缩质量投入。

1.5 招投标不够规范。

1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严;

2 招标文件编制不够规范、水平偏低;

3 少数地方还存在一些人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和地方保护的现象;

4 评标未能真正按照择优的原则,减少人为因素,有些项目被简单

地采用最低价中标和相当于抽签的方式评标。

1.6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主体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由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