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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费用是必要的。但是,我
国已经形成名目繁多与行政

级次相一致的多层次 煤炭收费网 ,其中,资源环境类

25 种,经济建设类 4 种,行业管

理类

6 种,市场行为类 6 种,企业发展类 2 种,社会功能类 10 种,交通运输类 35 种。这

些收费项目中,有不少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巧立名目设置的收费项目。

  另外,在我国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安排上,主要采取了资源费的形式。以矿产资源
补偿费与资源税为例,

2000 年全国煤炭开采应交资源税是资源补偿费的 2.68 倍,税大于

;2008 年,资源税增长了 0.93 倍,资源补偿费增长了 10.36 倍,费大于税。从部分产煤

省情况看,目前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内蒙古分别为每吨

2.3 元、2.1 元,陕西分别为

3.2 元、4 元,若加上资源价款等其他几项,资源费的总额要几倍于资源税。

目前,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增值税率大大高于工业企业增值税率,也是我国煤炭

税费负担过重的一大原因。

2011 年,全国煤炭开采洗选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 7.5%,而同

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仅为

3.1%。与相关产业比较,煤炭产业税负也处

于较高水平。

2003 年至 2011 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年平均税负水平为 11.76%,而同期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分别为

10.05%、7.31%、4.92%、7.10%。

 

” “

  改革要 清费 与 正税 并举。一方面,

要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和收费项目

;另

一方面,要完善税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记者:对于煤炭税费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您有哪些建议

?

” “

  岳福斌:我们认为,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要 清费 与 正税 并举。

   清费 就是要全面清除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
金和收费项目

;对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凡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试点

要求不符的也全部清除

;凡在 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

调整的通知》以后设立的基金或收费项目,要一并清除。

  我们建议,要对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全面清
查,分类解决。凡可通过立税收取的,要全部立税收取,如资源环境类的各项收费

;凡经济

建设类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取消或改为资本项目

;凡已有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类收费,应

全部取消

;凡政府越位收取的属于微观经济范畴的收费,如属于市场行为类的煤炭价格调节

基金和企业行为类的煤矿转产发展基金,应一律停止征收

;交通运输类的收费除通过物价部

门核准的服务类收费外,一律取消

;社会功能类收费,可按全社会无差异规则处理。

   正税 即正本清源,完善税制,彻底解决税费界定不清问题,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
设立环境税,完善增值税,规范所得说。

我们建议,资源税应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复式计征,

并按照煤炭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实行级差税率。要在征收环境保护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