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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难度也很大,而要找买方租船订舱的船公司及时准确取证,就更不容易了。

二是卖方不易掌控合同的履行。选择

FOB 术语,尽管买方开出了信用证,尽

管信用证条款都是一般条款,如果买方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
市场变动等原因,可以轻而易举地不履行合同。其中最简单的办法是不去租船订
舱,卖方无法发货,无法取得提单和其他文件办理结汇。

三是无单放货风险。

FOB 术语条件下,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并支付费用,

因此容易造成无单放货。其原因在主观上属于放货人和提货人的错误,而在客观
上是因为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银行结汇或单证邮寄手续往往还没有完成。这两
者之间的

“时间差”将造成船舶滞期、货物堆存、海关监管处罚等一系列巨大的损

失。

四是海事欺诈风险。有欺诈意图的

FOB 合同的买方在选择无船承运人时往往

颇费心机。他们先在目的港选择与其业务关系密切的货代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卸港
代理,而后由该代理依其业务关系去寻找并确定无船承运人,同时也就确定了
实际承运人的装港代理,然后由买方通知卖方向装港代理交付货物。而当卖方拿

House bill 去银行结汇时,却因单证不符,如 L/C 规定的装运期限已过,遭到

银行的退单处理,落得货款两空。

五是买方拒收货物风险。如果买方选择正当拒收货物并解除合同,货物损失

风险依然复归卖方。而在买方因市价跌落等原因错误拒收并拒付货款的情况下,
货物的安危无疑亦将对卖方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是货款结算环节风险。信用证方式虽然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

由于它固有的独特性质尤其是机械的

“严格一致”原则,也可能被买方利用在信

用证议付条件上设置的

“软条款”陷阱,达到使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的目的。

三、关于

FOB 实际应用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2 年江西 T 进出口公司向韩国 Y 公司出口 3000 匹手工夏布,以每匹 FOB 

深圳

28 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 4 月 15 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

4 月 10 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
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
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
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
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

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
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
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
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
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